說明:
一、依據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106年6月15日藝演字第1060001924號函辦理。
二、旨揭要點修正事項臚列如下:
(一)參加團體項目兩項以上比賽者,請於報名表上詳實註明所有參賽類別。惟遇有賽程衝突者,參賽者應自行調整人員。
(二)報名後如需補正基本資料或變更自選曲目,應由參賽者就讀之學校出具正式公文,最遲於107年1月10日前(以郵戳為憑)函知大會,同時副知縣市政府,逾期不予受理。
(三)個人項目各類組參賽者於決賽當日應攜帶學生證(小學生個人項目得以附照片之健保卡、在學證明、學籍證明或身分證取代)符實進行驗證。(四)個人項目參賽人員未帶證明文件,經告知補驗時起1小時內,應備齊證件向檢驗人員補繳驗正;逾時未驗,則其比賽成績不予計分(為顧及時效,可以傳真代替原件);如因適逢假日學校未能開立學生證明,得先以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加立切結書替代,並至遲應於第一個上班日上午9時前完成補驗。(五)線上報名系統開放時間自106年11月20日9時至106年12月25日17時,惟有關高中職以下之團體項目及全部個人項目,因必須給予各縣市轉送作業時間,其參賽者書面報名至縣市端之截止時間,由各縣市依實際需要另行規定。
三、另,有關106學年度指定曲目,業與上開實施要點公告於全國學生音樂比賽網站(http://web.arte.gov.tw/Music/)。
四、本局將依旨揭要點修正106學年度本市初賽實施計畫,請各校預作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