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13-06-29發佈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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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對象:
(一)參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有功之社會人士、團體及公務人員。
(二)犯罪被害人,指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所定之被害人。
(三)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包括對於犯罪被害人之救援協助、安全保護、補償損失、協助訴訟及教育宣導,及對於被害防治網絡之建立。
※推薦原則:
(一)以民間社會人士及團體為優先,公務人員次之。
(二)以實際承辦、主辦之人員為優先,督導、統籌及協辦者次之。
(三)以近1年來之事蹟為優先。
(四)以連續性、長期性之事蹟為優先,偶發性、暫時性者次之。
(五)以社會形象良好者為優先。
(六)以未曾接受部會表揚之事蹟為原則。
(七)經獲表揚者,原則上3年內不得再行推薦,以增加各界參選機會。
詳細請參閱附件並於7/30前向學務處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