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1 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助學金
發佈日期:2019-09-03發佈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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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因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子女解決就學困難,進而激勵其努力向學、力爭上游,特設置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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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重大天然災害係指申請日期起算前三年內災害發生時,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業經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為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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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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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上)學期:每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逾期申請不予受理,郵戳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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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下)學期:每年2月10日至3月10日。(逾期申請不予受理,郵戳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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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學期內同一受災事實或連續發生受災事實以申請一個學期助學金補助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