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15-02-10發佈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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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104年2月2日輿情會報,本署主席裁示事項辦理。
二、查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三、次查司法院院字第2179號解釋之意旨,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此外,以最粗鄙之語言在公共場所向特定之人辱罵時,倘為其他不特定人可以聞見之情形,而其語言之含義,又足以減損該特定人之聲譽者,自應成立刑法公然侮辱罪。
四、綜上,請本校學生正確使用網路態度,注意上網安全及資訊倫理,以養成「安全、合理、合宜、合法」的態度與使用行為,進而成為資訊社會好國民。